李福全、李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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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097号案件名称
李福全、李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福全;李凯;李洪波;田树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全,男性,1954年04月11出生,汉族,住海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凯,男性,1974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海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洪波,女性,1978年08月17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执行人:田树凯,男性,1972年01月1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李福全、李凯、李洪波与田树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和议庭合议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381刑初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志环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宗维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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