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国、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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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181号案件名称
孙某国、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某国;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国,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孙某国持本院(2017)陕0723执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孙某国借款本息6万元,其余利息孙某国自愿放弃。现孙某国已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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