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董成才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3民初24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78号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董成才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董成才;张小池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3民初2478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雷廷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慧,女,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公司员工。被告:董成才,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小池,女,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董成才、张小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慧、被告董成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由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张小池垫付的抢救费共计29991.09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2日7时40分许,被告董成才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获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桑坡村华飞皮厂门口右转弯行驶出道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小池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小池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成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小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小池在孟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原告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被告张小池垫付了医疗费37488.86元。后被告张小池于2020年8月22日偿还7497.77元,剩余29997.09元二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董成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该给的给,不该给的不会给。被告张小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垫付通知书、垫付申请书、审核结果通知书、打款凭证、医院收款回单,证明原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张小池垫付的抢救费共计29991.09元。2、交通事故认定书、偿还通知书、邮寄收据,证明原告依法追偿。被告董成才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被告张小池经本院传票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定。被告董成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5月12日7时40分许,被告董成才驾驶无号牌北方永盛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获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孟州市桑坡村华飞皮厂门口右转弯行驶出道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小池驾驶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小池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成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小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董成才驾驶的北方永盛牌正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为董成才,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张小池在孟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原告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被告张小池垫付了医疗费37488.86元。后被告张小池于2020年8月22日偿还7497.77元,剩余29997.09元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依法应当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案中,被告董成才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但其未投保交强险,那么被告董成才首先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即被告董成才首先应当承担18000元医疗费,剩余医疗费11991.09元,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至于二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双方可以另行解决。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董成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二、限被告董成才、张小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的剩余医疗费11991.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董成才、张小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欣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龙、李姿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324执3410号 下一篇 雷凯、罚金首次执行关于雷凯罚金一案的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