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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江、安顺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4民初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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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民初1162号
  • 案件名称

    李洪江、安顺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洪江;安顺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4民初1162号原告:李洪江,男,仡佬族,1974年4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田唯岐,贵州爱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201018849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顺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宣传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陶文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08275565XM。原告李洪江诉被告安顺万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洪江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江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李洪江负担。审判员  龚昌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伍 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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