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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孔爱秋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恢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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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27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孔爱秋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孔爱秋;胡忠生;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普兰店区丰荣街153号。被执行人:孔爱秋,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胡忠生,男,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82018197,住所地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兴城街32号-11。法定代表人:王传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孔爱秋、胡忠生、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4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74208.56元及利息,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孔爱秋、胡忠生、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孔爱秋、胡忠生、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胡忠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扣划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63.03元。经查被执行人孔爱秋、胡忠生、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以上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约定每个月给付申请人1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孔爱秋、胡忠生、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孔爱秋、胡忠生、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海川执行员  宫志友执行员  刘明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相易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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