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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联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邬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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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081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申联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邬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申联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邬华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0815号原告:上海申联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莫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汉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坚,男。被告:邬华林,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申联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6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21年9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申联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3.80元,减半收取计461.90元,由原告上海申联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一帆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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