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丹、丁淑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6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642号
  • 案件名称

    于丹、丁淑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于丹;丁淑清;徐洪志;徐某;孙发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丹,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淑清,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志,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2013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发义,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上诉人于丹因与被上诉人丁淑清、徐洪志、徐某、孙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丹于2021年9月18日以对原审判决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上诉人于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开智审判员  张庆敏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俊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