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丹、丁淑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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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642号案件名称
于丹、丁淑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丹;丁淑清;徐洪志;徐某;孙发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丹,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淑清,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志,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2013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发义,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上诉人于丹因与被上诉人丁淑清、徐洪志、徐某、孙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丹于2021年9月18日以对原审判决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上诉人于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开智审判员 张庆敏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俊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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