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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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71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715号 原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路2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3735T。法定代表人:陈柄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东段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D5358L。法定代表人:唐易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永世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工期延误、赶工费、窝工费、违约金共计9385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人和立交改造(二期)工程高杆灯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人和立交二期项目供应并负责安装高杆灯。2019年9月8日,因被告在安装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高杆灯倒塌,砸中原告在施工现场的项目部办公室、防护棚等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电告厂家联系人刘勇,要求厂家及时修复,并重新进场安装,厂家一直拒绝进场安装,导致项目部施工顺序打乱。原计划高杆灯安装完成后进行的边坡开挖及重力式挡墙无法顺利开展施工,致使工期因此事故延误,被该项目监理单位罚款。经原告多次催告,厂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且未到场安装,被告拖延至2020年11月24日才基本安装完成,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基于原、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人和立交改造(二期)工程高杆灯采购及安装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渝北区人和立交改造(二期)工程中的40米高杆灯采购及安装分包给被告,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5.4章明确规定高杆灯安装工程属于电气工程的分项工程,为建设工程。因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申 太 桥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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