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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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778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77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西侧。法定代表人:姚晓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侧都市风情写字间3-01号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00694920759Q。法定代表人:王恩,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陕0524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以内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现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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