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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平、王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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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延平、王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延平;王玮;王帅;王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延平,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王玮,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王帅,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被执行人:王云,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申请执行人王延平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王玮、王帅、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延平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职权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云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王延平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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