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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焕章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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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35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焕章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焕章;广西陆川县客家宝丰农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353号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资源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钧贻。被告:王焕章,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广西陆川县客家宝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陆川县良田镇文官村乌泥塘岭。法定代表人:王焕章。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焕章、广西陆川县客家宝丰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文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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