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国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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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534号之二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国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国杰;汪国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534号之二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 被告:汪国杰,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汪国能,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国杰、汪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61元,由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家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季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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