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伟、张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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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994号案件名称
尤伟、张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尤伟;张强;何素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尤伟,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被执行人何素银,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申请执行人尤伟与被执行人张强、何素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强、何素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722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张强、何素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尤伟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强、何素银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张强名下在广西省××房屋三户,但该三户房屋均已在2013年评估、拍卖并确权给第三人,被执行人张强名下登记车牌号为桂A×××××的车辆,该车辆已报废,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尤伟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强、何素银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张强名下在广西省××房屋三户,但该三户房屋均已在2013年评估、拍卖并确权给第三人,被执行人张强名下登记车牌号为桂A×××××的车辆,该车辆已报废,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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