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1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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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19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张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194号之一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晓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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