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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1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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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1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张某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194号之一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张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晓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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