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凌茂森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1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保117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凌茂森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凌茂森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保1170号申请保全人: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蓝天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UGRBK2K。法定代表人:张结来,执行董事。被保全人:凌茂森,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申请保全人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凌茂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3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凌茂森所有银行存款6845.24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凌茂森所有银行存款6845.24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济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计 凡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