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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602财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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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财保10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财保10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东路通海大厦七楼。关于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0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530000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何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旭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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