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贾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24民初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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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158号案件名称
赵旭、贾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旭;贾晓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24民初2158号原告:赵旭,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贾晓东,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赵旭与被告贾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猪饲料款50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买卖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猪饲料,自2011年至2021年已有10年之久,截止到2020年1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5020元,期间原告父母相继生病去世,在生病治疗过程中,因需要钱治病,曾多次向被告要过几次欠款,被告从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被告贾晓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1年起,被告陆续从原告家赊购猪饲料,2020年1月20日,经对账,被告为原告和其父亲赵海江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猪饲料款5020元,欠款人处有被告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父母赵海江、孙丽巍均已去世,生前仅育有原告一子。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欠条中可以反映出被告拖欠原告猪饲料款502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猪饲料款502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旭饲料款5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旭已预交,由被告贾晓东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赵旭负担0元,应予退还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晓倩书 记 员 古 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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