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贺龙、杨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3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326号
  • 案件名称

    孙贺龙、杨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贺龙;杨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326号原告:孙贺**,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凯,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孙贺**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孙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贺**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孙贺**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豪翌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