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贺龙、杨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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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326号案件名称
孙贺龙、杨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贺龙;杨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326号原告:孙贺**,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凯,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孙贺**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孙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贺**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孙贺**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豪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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