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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斌、朱桂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2执5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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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2执5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霍斌、朱桂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霍斌;朱桂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2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斌,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朱桂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作出的(2019)豫03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9615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2021年5月14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朱桂香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桂香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2.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证券信息。3、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4、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5、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信息。6、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党彤彬审判员  田振国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蕴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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