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卢立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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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1129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卢立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卢立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1129号原告: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1MA0WXC4G5K,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5号。经营人:谢桂英,女,1974年11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7411252828,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5号3跃4-1。被告:卢立鹏,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生,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原告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卢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大连华南家居大世界购物广场永禄装饰材料商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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