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劣货、张柏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初37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民初3779号案件名称
徐劣货、张柏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劣货;张柏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4民初3779号原告:徐劣货,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张柏松,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新区天湖大道南春秋路西欣荣花园3号楼1-2号楼二楼及三楼。负责人:臧松,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劣货诉被告张柏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徐劣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劣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饶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国权、龚德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恢165号 下一篇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祥云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