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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权、龚德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恢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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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恢165号
  • 案件名称

    李国权、龚德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国权;龚德山;尹纯良;尹小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权,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龚德山,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尹纯良,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尹小红,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权与被执行人龚德山、尹纯良、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尹纯良每年偿还我欠款10000元,定于每年的10月1日之前支付,直至全部清偿,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资民一初字第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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