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权、龚德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恢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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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恢165号案件名称
李国权、龚德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国权;龚德山;尹纯良;尹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权,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龚德山,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尹纯良,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尹小红,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权与被执行人龚德山、尹纯良、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尹纯良每年偿还我欠款10000元,定于每年的10月1日之前支付,直至全部清偿,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资民一初字第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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