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华中建材厂、杨祖柱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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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708号案件名称
铜陵华中建材厂、杨祖柱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铜陵华中建材厂;杨祖柱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华中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4MA2PBNRU32,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圩行政村仓屋组30号。法定代表人:胡华中。委托代理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祖柱,男,1966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华中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杨祖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华中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杨祖柱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05执2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时来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金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华中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4MA2PBNRU32,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圩行政村仓屋组30号。法定代表人:胡华中。委托代理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祖柱,男,1966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华中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杨祖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华中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杨祖柱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05执2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时来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金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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