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秉函、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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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619号案件名称
李秉函、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秉函;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太原汾玉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李秉函,男,200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法定代表人:王柱。被执行人:太原汾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文水县。法定代表人:王**六。本院在执行李秉函申请执行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太原汾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太原汾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太原汾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太原汾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去被执行人公司所地在实地调查,未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8月1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太原汾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太原汾玉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969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969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科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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