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旺、冯顺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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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4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胜旺、冯顺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胜旺;冯顺祥;杨小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1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胜旺,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冯顺祥,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杨小明,女,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旺与被执行人冯顺祥、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顺祥、杨小明没有履行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被执行人冯顺祥、杨小明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子(产权证为:号,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无法处置),冯顺祥之妻杨小明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产(房产证编号:)被新田县人民法院首封。2020年9月24日本院以(2020)湘1127执55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冯顺祥之妻杨小明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产(房产证编号:)被拍卖成交,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一并参与分配。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6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749元,此次分配拍卖房款314,659元(其中本金301,010元,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8,749元),工资分配78,420元,垫付评估费2,892元。本案尚有本金220,570元及利息60,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待处置完被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城西停车场的房产或下次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时,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产处置后或下次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再次参与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黄 飚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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