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2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282号案件名称
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282号申请人: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受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花(受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摊镇张家地村。法定代表人:冯娴。申请人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6322.7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哲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6322.7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殷天华人民陪审员 袁玉珠人民陪审员 俞筱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陆 华书 记 员 刘欣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国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14执3991号 下一篇 李胜旺、冯顺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4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