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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培培、李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再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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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再4号
  • 案件名称

    岳培培、李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岳培培;李素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再4号监督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岳培培,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审被告:李素娟,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田家庵区。原审原告岳培培与原审被告李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皖0404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2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民监(2021)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了(2021)皖0404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庆宁出庭。原审被告李素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岳培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岳培培以虚构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与李素娟达成调解协议,骗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决,岳培培犯诈骗罪。岳培培与李素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其目的是规避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原本不合法行为借助法院的调解书合法化,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此案。原审原告岳培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素娟辩称,其通过王亮介绍到李孔德处借款,借款40,000元,打了140,000元的借据,实际到手只有34,000元。后来,到谢家集区法院平山法庭签的调解协议。岳培培原审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壹拾肆万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素娟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岳培培借款共计壹拾肆万元(¥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李素娟承担。据此,本院作出了(2018)皖0404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经再审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原审被告李素娟经人介绍到谢家集区李孔德经营的贷款公司借款40000元,李孔德以行业规定为由,骗李素娟签了借原审原告岳培培140000元的虚高借据和收条。后扣除各种费用,李素娟实际到手款约为34000元。2018年1月29日,岳培培起诉来院,要求李素娟偿还欠款140000元。并提供了借款借据和收条。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了(2018)皖0404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了法律效力。2020年12月3日,岳培培、李孔德因与李素娟等人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岳培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李孔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认定的涉及李素娟“民间借贷”的事实与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岳培培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李素娟偿还欠款140,000元,系岳培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向李素娟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岳培培为索要债务,采取非法手段,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最终达到个人非法目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妨害了司法权的依法公正行驶,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岳培培与李素娟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本院原审按照民事案件受理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同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岳培培的起诉。岳培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和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皖0404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岳培培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给原审原告岳培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巍人民陪审员  李甜甜人民陪审员  郑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柏玮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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