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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倍、张新旺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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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72号
  • 案件名称

    张书倍、张新旺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书倍;张新旺;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7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倍,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张新旺,男,2000年11月3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吕红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BKGQ8K,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环川路1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倍、张新旺与被执行人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支付张书倍、张新旺工伤赔偿款共计1041371.81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三、本院至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张书倍、张新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张书倍、张新旺未能提供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书倍、张新旺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江阴品古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生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峥莉审 判 员 闵永刚审 判 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培银书 记 员 陆海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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