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绪连、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19号案件名称
米绪连、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米绪连;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19号申请人:米绪连,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代理人:彭仕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YAY58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仙人市村1001004号。法定代表人:易灵。申请人米绪连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绪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米绪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翟某、郭某1等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郭某7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831号 下一篇 陆博、张孝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3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