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江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2民初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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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2民初2043号案件名称
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江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江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2民初2043号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顺德南延巨业大厦9层,统一信用代码:1113050200428613M。法定代表人:李玉兵,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芬,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龙华,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邢台江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迎宾路东段界家屯村路口北(世纪名都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50438189M。法定代表人:曲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邢台江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判员 王大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彦灵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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