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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习浩、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4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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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4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习浩、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蒋习浩;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王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习浩,男,1982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广汇石材市场。被执行人王君,男,1975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习浩与被执行人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王君(2016)鲁1002民初402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习浩与被执行人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王君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谷 颖 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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