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谷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283财保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财保20号案件名称
曲某某、谷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曲某某;谷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财保20号申请人:曲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谷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称:2021年8月25日7时55分许,谷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舒兰市白旗镇松江村村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与G202国道交汇处左转弯,与申请人之父曲某某1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曲树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曲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谷某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曲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谷某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期限24个月。案件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谷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元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宏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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