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1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197号
  • 案件名称

    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陈龙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中介业务部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197号原告: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梵净山南路(嫩寨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MPYG5N。法定代表人:唐仕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培丰,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汪家圩乡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KM2WOU。法定代表人:胡小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龙富,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中介业务部,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邓埠镇白塔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860156443B。法定代表人:万珍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富、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中介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龙富、高安市昌旭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中介业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江口梵天联合交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洪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姚俊芳代理书记员  王仕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