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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引弟、齐平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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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1080号
  • 案件名称

    齐引弟、齐平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齐引弟;齐平平;田引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齐引弟,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辛彦虎(系齐引弟之子),男,19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齐平平,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田引喜,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齐引弟与齐平平、田引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甘0502执10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齐平平向齐引弟支付赔偿款203246.16元及案件受理费2275元,共计205521.16元;被执行人田引喜向齐引弟支付赔偿款90231.18元及案件受理费910元,共计91141.18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9月16日通过两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9个银行账户。2021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到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田引喜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2万元。2021年8月13日,经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6日,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296662.34元,已执行到位20000元,剩余276662.34元尚未执行到位。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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