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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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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76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陕0728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马某甲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马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权利人马某某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的抚养费11400及一审应由高某某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申请执行117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160.10元,从其在该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冻结并划拨存款322.71元,以上共计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存款482.81元。此外,被执行人高某某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支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高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9月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予以通报并进行终本约谈,马某某确认被执行人高某某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日,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482.81元(有马某某领条载卷备查)。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700元,受偿482.81元,未受偿11217.19元。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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