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正正、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5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59-1号
  • 案件名称

    高正正、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高正正;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59-1号申请执行人:高正正,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成。申请执行人高正正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铜耀劳人仲裁字[2021]第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正正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高正正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4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57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1578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348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42390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23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