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与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恢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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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恢608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与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恢6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炯,局长。被执行人: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瑞明。原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与被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搬离并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XXX弄XXX号(原为延安东路XXX弄XXX号、XXX号)房屋;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房屋占用费(按约定租金118,333元/月的3倍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本判决第二条所涉房屋之日止,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已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18,333元用于抵销部分房屋占用费);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因义务人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将黄浦区延安东路XXX弄XXX号(原为延安东路XXX弄XXX号、XXX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双方于8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四期还款人民币XXXXXXX元。本案因双方和解长期履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履行和解协议中,被执行人履行第一期、第二期还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后,未再按约还款。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恢复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未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鸣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张 强法官助理 段海龙书 记 员 段海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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