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香与冯汉才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8民初74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民初7436号案件名称
冯玉香与冯汉才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冯玉香;冯汉才;北京汉业华威清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8民初7436号原告:冯玉香,女,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北京汉业华威清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政府南侧300米。法定代表人:冯汉才,总经理。被告:冯汉才,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冯玉香与被告北京汉业华威清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冯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香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孟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志国书 记 员 沈 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常彦清、赵普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10号之一 下一篇 徐贻权、朱长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