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华创物资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4民初4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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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4民初4642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华创物资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华创物资租赁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4642号原告:西安市某某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经营者:李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王毅诚,(实习),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某某租赁站诉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市某某租赁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某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6652元,减半即收取13326元,由西安市某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君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晓庆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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