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艳军、苏彩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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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63号案件名称
苏艳军、苏彩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苏艳军;苏彩荣;杜芳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763号申请执行人:杜芳虎,男,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苏彩荣,男,生于1966年4月2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XX路隆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苏艳军,男,生于1981年1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杜芳虎与被执行人苏彩荣、苏艳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芳虎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6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月利率不得高于2.2%)。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9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彩荣、苏艳军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苏彩荣、苏艳军下落,未发现苏彩荣、苏艳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苏彩荣、苏艳军限制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苏彩荣、苏艳军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执 行 员 杜加东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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