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邦琴、高纯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922民初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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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819号案件名称
周邦琴、高纯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邦琴;高纯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922民初1819号原告:周邦琴,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贵州省石阡县青阳乡茶园村十里屯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纯,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王母村村风形湾村民组。原告周邦琴与被告高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邦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高天佑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2年5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4日生育男孩高天佑。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2020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被告高纯辩称,他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特邀调解员殷术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邦琴与被告高纯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男孩高天佑由被告高纯抚养成人,原告周邦琴自2021年9月起至小孩高天佑18周岁止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此款逐年给付,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邦琴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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