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萍、绥滨县亿鑫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22民初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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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422民初360号案件名称
王仁萍、绥滨县亿鑫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仁萍;绥滨县亿鑫经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22民初360号原告:王仁萍,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绥滨县。被告:绥滨县亿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粮库有限公司长春粮点。法定代表人:宋广民,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22308629227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仁萍与被告绥滨县亿鑫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仁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仁萍负担。审 判 长 周春贵审 判 员 张东文人民陪审员 蔡珂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雨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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