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81执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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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执1807号案件名称
沈阳新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新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敏;沈阳市巨臣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建忠;杨帅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81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民市辽河大街60号。被执行人:郭志敏,女性,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新民市。被执行人:沈阳市巨臣养殖专业合作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210181687487598P,住所地新民市周坨子乡。法定代表人:赵静,被执行人:赵静,女性,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新民市。被执行人:刘建忠,男性,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被执行人:杨帅臣,男性,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志敏、沈阳市巨臣养殖专业合作社、赵静、刘建忠、杨帅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申请人与以上被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中,我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81执18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国新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孔祥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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