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娟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6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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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6934号案件名称
任玉娟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任玉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6934号原告:任玉娟,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张一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钦,男。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臧炜。原告任玉娟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任玉娟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元。原告任玉娟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玉娟负担。审判员 李 超书记员 尚思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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