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提明·阿布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等新疆世纪百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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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2014号案件名称
买买提明·阿布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等新疆世纪百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买买提明·阿布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世纪百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买买提明·阿布拉,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斯甫江·亚森,新疆卡玛莱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张雅芳,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女,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世纪百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万亮,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买买提明·阿布拉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世纪百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李审判员 张熙坤审判员 夏迪娅·吾甫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忠雄书记员 阿拉法特·阿地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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