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军、陈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4民初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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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民初1972号案件名称
何某军、陈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某军;陈某;苏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4民初1972号原告:何某军,男。被告:陈某,男。被告:苏某(陈某之妻),女。原告何某军与被告陈某、苏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何某军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康 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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