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初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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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初342号案件名称
韦某、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韦某;潘某1;潘某2;李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初342号原告:韦某,女,1967年7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紫云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潘某1,男,苗族,1972年12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潘某2,男,1952年1月26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系潘某1的父亲。被告:李某,女,1950年8月24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系潘某1的母亲。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辉,贵州省凯里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某诉被告潘某1、潘某2、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员 孙鲁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 丽书 记 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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