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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忠虎、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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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802号
  • 案件名称

    樊忠虎、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樊忠虎;张世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樊忠虎,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世忠,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申请执行人樊忠虎与被执行人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12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樊忠虎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世忠于2021年9月13日交纳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的1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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