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尊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4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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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453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尊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魏尊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453号之一被执行人:魏尊明,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魏尊明银行存款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453号之一被执行人:魏尊明,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魏尊明银行存款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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