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改平、王兆柯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6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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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6888号案件名称
王改平、王兆柯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改平;王兆柯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6888号原告:王改平,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王兆柯,女,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王改平与被告王兆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王改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改平负担。审判员 潘龙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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